本报泰安6月5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贾丰元) 近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例利用POS机非法刷卡套现案,被告人韩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韩某是泰山区某商贸公司法人,2011年他以商贸公司的名义向两家银行申请安装两台POS机。用于商业用途的POS机,被韩某干起非法勾当,为别人非法刷卡套现。从2011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8日间,韩某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虚构交易、虚假刷卡消费,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共计490余万元,其中一部分持卡人向韩某支付了手续费,金额、比例不等。
今年初,由于一个持卡人没有及时还钱,韩某一气之下到跑到公安局报案,却被告知触了刑法,被逮捕归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以虚假刷卡消费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初犯,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POS机套现不存在真实交易,这种空手套白狼的手段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给发卡行和持卡人带来极大风险,属于非法经营。”法官说,由于套现行为本质上是从银行贷款,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现后拒不还款,则触犯《刑法》恶意透支的规定,将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