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山东电销中心)
地址:济南市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商厦9楼
主要负责人:李常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山东电销中心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山东电销中心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经查实,泰康人寿山东电销中心在电话销售人身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虚构投保条件、以限时限购为由开展营销,以及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等问题,构成对保险消费者的销售误导,涉及保单共计41笔。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电话销售录音、保险产品条款、泰康人寿山东电销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保单明细、对相关人员的个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规定妥善留存保管资料
经查实,泰康人寿山东电销中心在电话销售人身保险产品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妥善留存录音资料,不能完整反映销售过程,涉及成交保单94笔。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对李常春的个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东电销中心罚款19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妥善留存保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东电销中心罚款10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东电销中心罚款29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来源 山东银保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