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期间,一则可谓“重磅”的消息发布,于会计界来说无异于“惊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法”)近日发布《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与曹建荣、吴明稳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前,上诉人大智慧、上诉人立信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作出的民事判决,向上海高法提出上诉。

  作为上诉人之一的立信,其核心诉求为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发现,本次判决合计赔偿额为185.6万余元。但判例的示范效应将会带来的后果不可预估,这意味着此后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上市公司造假所面对的惩罚,将充满不确定性,即不确定的债权人及不确定的赔偿额度。

  知名财税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表示,这一判例对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是一个严正警示,连带赔偿责任并非一句空话、一纸空文。

  “补充赔偿”诉求被驳回

  中国判决文书网日前集中公布了11份涉及大智慧虚假陈述案的终审判决文书公布。涉及大智慧虚假陈述案的“沪民终”一共有12份,除了本次公布的11份,还有1份早在2017年12月即已公布。

  YCY会计行业观察统计显示:这12份终审判决文书,有10份为大智慧和立信提出上诉,其余2份为相关股民提出上诉。

  大智慧和立信提出的上述10份上诉,均系初审判决其对相关的股民原告负有赔偿责任,判决立信有连带赔偿责任。本次终审判决,有9份维持了原判;有1份也维持了有责的定性,只是略减少了赔偿金额。10份文书合计赔偿额(不含利息)为185.6万余元。股民原告提出的2份上诉,均是初审判决大智慧和立信无责,终审也都维持了原判。

  关于虚假陈述案,大智慧在7月公布了收到第74份应诉书。《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53名原告诉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22名原告起诉大智慧,31名原告起诉大智慧和立信。

  此次上诉的核心点也是作为上诉人之一的立信核心诉求,立信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二者的区别,专业人士解释,所谓“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这意味着相关股民原告可以向大智慧或立信提出索赔支付。

  连带赔偿责任不同于类似保证责任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大智慧虚假陈述案的爆发,始于2015年。同年5月,大智慧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6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作出的[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大智慧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约8.9亿元,利润总额约4.3亿元。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亿元。

  证监会同时处罚了两家中介机构:立信与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其中,立信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分开信息显示:截至2017年年报审计为止,立信连续担任大智慧审计机构9年。2017年报审计费为105万元,内控审计费为45万元。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投资者诉请大智慧赔偿其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差额等损失,并将要求立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大智慧2018年中报披露,其总资产额为18.94亿元,净资产额为13.36亿元,2018年上半年收入为2.78元,利润为亏损2850万元。

  立信2017年业务收入为36.9亿元,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的收入排行榜中名列第三。

  立信被索赔额度具不确定性

  立信此次被判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大智慧虚假陈述索赔案上,立信将与大智慧成为共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高院在判决书中还提及,至于立信和大智慧公司之间内部责任的分摊比例,不影响其对外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关于立信和大智慧公司之间内部责任大小,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双方可另行处理。

  知名财税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表示,立信和大智慧两者之间内部责任大小的比例划分,不影响其对外应该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立信在上述问题上进行了赔偿(包括潜在的索赔),可以根据其与大智慧之间责任大小的划分决定赔偿的承担份额。

  “尽管此前国内已有会计师事务所因未能勤勉尽责,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未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震动也不大,注册会计师全行业也未能引以为戒。”刘志耕表示。

  此前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湖北“蓝田造假案”,83名原告向11名被告索赔617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蓝田”赔偿原告540多万元,包括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其他8名被告,被法院判决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该判决的赔偿金额不大,且有8名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影响也较小。”刘志耕表示。

  然而,“大智慧案”不同于“蓝田案”,立信即将面对的索赔额度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

  公开信息显示,尽管这次立信被判连带赔偿案中的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仅4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仅两名(大智慧和立信),相对于“蓝田案”的赔偿金额更小,仅185万元。但由于在本次二审判决未明确前,就已经有1000多名投资者起诉至法院要求大智慧和立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2.6亿元。

  更为明确的一点是,国内投资者保护自己权利将更为方便,即可绕过造假上市公司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索赔。法院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则无权拒绝投资者索赔请求,须向投资者先行支付全部赔偿金。

  刘志耕认为,二审终审判决或许会引发示范效应,未来有多少投资者将对大智慧和立信提起诉讼以及诉讼额度会有多大,目前尚无法评估。

  更为不利的是,立信还有其他案件在身。

  2018年6月,金亚科技(0.770,0.00, 0.00%)(维权)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深交所正式启动对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机制;8月上旬,证监会认定立信在对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合计罚没360万元;9月,有媒体报道,投资者诉金亚科技虚假陈述案现增加被告,成都中院正式通知追加立信为被告。

  若参考大智慧案,在未来的金亚科技案审理中,立信也存在被判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从规模上来看,立信作为内资所一流大所,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尽管该索赔最终会给立信带来多大的影响和风险目前还不得而知,但该案例已经给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敲响了警钟。

  司法界专业人士表示,由于法院有“判例指导”的惯例,即以典型案例的判决作为样本,为法官审理同类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所以,如果今后再有类似情况的案例发生,在案例分析、适用法律、定性判决和裁量幅度等方面,都可参照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判决。同时,对促进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审计准则、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将会起到极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