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兰山法院对民法总则实施以来,该院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监护人案件作出判决,依法撤销了被申请人赵某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被监护人赵某乙的舅舅陈某某为新的监护人。
赵某乙(女)出生于2006年,其父赵某甲为满足自身欲望,多次在家中对赵某乙及其另一同学实施猥亵。兰山法院于今年2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赵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赵某甲虽然受到了刑事处罚,但赵某乙的监护问题却处于悬而待决的状态。据了解,赵某乙的母亲因患精神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祖母、外祖父母均年事已高,经济困难,而赵某乙的外祖父母和舅舅陈某某居住在同一小区,赵某乙现随外祖父母一起生活,日常生活费用则由陈某某承担。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民政部门向兰山法院申请撤销赵某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新的监护人。法院受理该案后,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原则出发,与民政局多次沟通、反复交流意见。最终,赵某乙及其祖母、外祖父母、舅舅一致同意由陈某某担任新的监护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这些个人和组织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本案的依法判决,正确适用了上述规定,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效果,据悉,兰山法院将进一步联合相关部门,对赵某乙进行定期回访帮助,切实保障其权益得到落实。(文中人物均系化姓)
(大众网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