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3万元的煤炭却收到了18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国家税款26.5万元,近日,商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7年8月份,泰安市肥城人马某向商河一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某介绍一笔价值3万元的供煤业务,提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马某称自己没有公司,开不出发票,但可以让其侄子马某雪的公司帮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透露可以“多开一些”。

  苗某意图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于是在一番商量后,马某向苗某提供了价值3万元的煤炭,其侄子马某雪所在的泰安某能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商河县该商贸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180余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帮助苗某的公司伪造了虚假的资金交易流水,让这笔交易看起来“合法”。

  按照约定,苗某还向马某雪支付了16万元的“开票费”。同年,苗某经营的商贸公司通过商河县国税局将18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入账。

  2018年4月,商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相继抓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苗某、马某,并依法将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马某雪也因涉嫌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泰安警方抓获。

  哪些行为属于虚开?

  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不仅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还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社会危害性大。

  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骗税和虚开犯罪“双打”行动,深化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建设和警税协作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

  (爱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