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阿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申强一审判决

  近日,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东阿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申强受贿案。

  经查,申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并为他人在工程建设领域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申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申强,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汉族,硕士研究生,东阿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聊城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2月9日被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016年5月间,被告人申强利用担任山东省东阿县委副书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县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务上的便利,指定张某1任法定代表人的东阿县远通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承建东阿县牛角店镇3个村庄的危房改造试点工程。

  2016年6月,东阿县危房改造工程进行招标,远通公司中标第二、第五标段,合同金额共计3289.62万元。

  2016年12月,张某1为感谢申强安排承建试点工程,并请托其催要工程款,来到申强位于东阿县某住宅小区20号楼西单元*楼西户家中,送予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申强收受该款并承诺帮助张某1催要工程款。

  2017年7月17日,聊城市纪委收到上级转来反映申强的有关问题线索并进行初步核实。

  8月22日聊城市纪委决定对申强立案调查。

  2018年1月18日,聊城市监察委决定对申强受贿问题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受贿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申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又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观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申强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所持本案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申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随案移交的被告人申强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大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