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市民本想着好价钱卖掉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以再换另一套房,却因未按时履约,最终卖了房却买不了房。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上诉案,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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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1日,市民郭某相中了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附近一套66平米左右的房产,在中介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中介)的居间下,与卖方贾某以成交总价70万元的价格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郭某当天先付1万元定金,网签时再支付13万元的首付款,且在合同签署的15个工作日内,双方需办理申请贷款手续,卖方贾某则需在收到全部购房款的7个工作日内交房。

  此外,合同对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明文约定:买方郭某逾期超过15日未付款的,卖方贾某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因卖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卖方应按房屋成交总价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在签署合同时,樊某作为贾某的配偶,签署了配偶同意出售声明,同意贾某出售涉案房产。合同签订当天,郭某遵合同先支付了1万元的定金。事后,郭某为筹措房屋首付款及办理购房贷款,对外出售其名下已有的一套房屋。

  惑与忧:为何迟迟不网签?

  时值七、八月份,济南部分楼盘的房价开始上扬。

  合同签订后,由于买方郭某接连20多天没动静,按捺不住的贾某便打电话催促中介,要求郭某尽快办理住房贷款。

  满打满算的郭某却不以为意,认为当务之急是应先卖掉自己的住房,并偿清自己之前的购房贷款;否则,银行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均会上浮。于是郭某继续观望房价,适时抛售自己的房产,丝毫没有把贾某的要求放在心上。

  8月26日,郭某打电话告知中介自己的手续已办完,可以跟贾某办理贷款手续了。三天后,中介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了申请银行贷款需要提交的相关手续,贾某按银行贷款的要求,办理了一张银行卡。贾某见郭某买房无诚意,心底便暗暗担忧对方在拖自己,犹豫再三的贾某最终并未在接收银行贷款的相关材料上签字。

  解约:不是我任性,而是你太欠诚意

  9月8日,郭某顺利卖掉自己的房产,并跟银行办理完卖房清贷手续,结清了银行按揭贷款。但一直到9月中旬,郭某还没有跟贾某进行网签。

  9月18日,等得不耐烦的贾某给中介发微信,抱怨说:本来一个来月就能办完房产买卖手续的,现在一个半月过去了,咱们还没能网签。你跟郭某说一下,我不想再等了,也没必要继续拖我,我看还是算了吧。说完,倍感失望的贾某就将1万元定金转账给了郭某。

  中介劝道:咱们的流程一直在走,再说了,解除合同哪有一句话就解除的。良久,中介又给贾某继续发短信称:明天咱们就可以去网签,转首付款。

  贾某回应说:不了,我定金退了,不卖给他了。

  中介与郭某沟通了贾某想解除合同的意见后,以合同已签订、单方违约需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贾某的解约,声称:真到了法庭上,就不单是违约金的事了。

  看后短信,贾某回复说:如果想买早就催我办了,不是我在催买家。(我)就是不卖了。

  9月30日,贾某将房子另行出售,并于10月中旬变更了该房屋产权。

  一审与上诉:买卖之间,到底谁违约?

  郭某以贾某不配合银行的贷款发放工作、导致贷款无法如期放款为由向一审法院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贾某承担违约责任,且补偿自己违约金、中介费、律师费共计约16万余元。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郭某与贾某解除合同,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17年6月底,郭某不服判决,遂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是以购买其名下首套住房的形式签定的贾某房产,但当时郭某名下早已有一套住房,且存在尚未结清的银行按揭贷款,不符合20%的首套房首付比例政策。其次,在已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申请贷款手续时间的情况下,郭某以其已经办完卖房清贷手续为由,要求双方办理申请贷款手续。但事实上郭某并未办理完卖房清贷手续,在此情况下,贾某虽然同意郭某并办理了申请贷款手续,但其拒绝签署接收银行贷款的相关材料,应视为其拒绝郭某的延期履约行为。再次,郭某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而其不顾自身的违约事实,却执意要求贾某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综上,济南中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