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8月18日讯(记者嘉伟通讯员芝公宣)近日,芝罘公安分局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遇到两名当事人酒后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民警快速处置。目前,一名嫌疑人因涉嫌妨碍公务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8月13日下午,南山路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两名男子在二马路一自行车店闹事并殴打店员。民警闻警而动,现场了解到王某和李某二人酒后来到店内,因琐事与店员发生争执,王某动手打了该店员。

  民警正要依法传唤涉事当事人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这时,王某及被王某打电话叫来的儿子王某子不听劝阻,现场推搡、抱摔、踢打执法民警,严重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男,52岁,辽宁鞍山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王某子(男,21岁,烟台某院校学生)已移交其单位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链接:

  妨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等手法妨碍执法机关和执法人的正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胶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