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李某借钱不还,妻子窦某也成为了被告,其名下一辆宝马车也被法院查封。一直欠钱不还的窦某随后偷偷地把轿车变卖到了外地。8月11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窦某因此被判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查封车辆被卖到外地
窦某拥有一辆价值不菲的宝马,其丈夫李某拥有一家颇具规模的机械公司,可谓家境殷实。2013年4月,李某因为经营资金短缺,以个人名义向焦某借款100万元,借期一年,贷款利息为每月1.9万元。按照焦某的要求,除了自己的公司,李某还找了两个亲戚老板连同他们经营的两家公司做了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于这笔借款,窦某全程均未参与,但她却未能置身事外。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于是,焦某将李某、保证人连同一并起诉了。同时,焦某还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据其申请查封了包括窦某名下的宝马车在内的被告的多项财产。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李某、窦某于2013年底前偿还借款本息,若到期不能偿还,则利息变更为每月2万元,并另行支付违约金2万元;保证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焦某等来的不是钱,而是窦某的坏消息。
次年春,焦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期间,焦某对被查封的被告的财产异常关注,生怕出一点岔子,但岔子还是出了。当年3月,焦某获悉窦某被查封的那辆宝马有了条外地违章记录,而此后,焦某在青州便没再见过那辆宝马车。获悉后的执行人员立即向窦某询问车的去向,她的回答是,买了。因车辆价值较大,已涉嫌刑事案件,此事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侦查,原来窦某为了逃避执行,隐瞒车辆被查封的真相,以不过户的方式私下将车卖给了唐某,而唐某又将该车提价转卖到了外地,于是,该车便有了外地违章的记录。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获刑
其他被查封财产的处置依然按程序进行,在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审理之前,窦某、李某名下的房产及另外两辆宝马均已被拍卖,拍卖款已过付给焦某。为了减轻罪责,窦某家属还代其向焦某支付赔偿款70万元,这才取得焦某谅解。这样算来,窦某一家就亏大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窦某在明知其车辆被法院查封、其与焦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未履行的情况下,故意变卖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窦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初犯、履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形,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窦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变卖处置
被司法机关查封财产
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查封车辆,是一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在查封有效期内,车主不得对车辆进行转移、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及其他妨碍保全或执行的行为,这主要是对车主车辆处分权的限制。以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手段处置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便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因而,这里的司法机关是广义上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因而这些部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但却仅限于诉讼活动中,即对法院而言,本罪可及于所有的诉讼活动,而对其他部门而言,本罪仅限于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本罪的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处置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严重干扰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或者非法处置的财产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