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某村村民林某在盖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罐子,里边装有金条、金元宝和银元等物品,另外还有一张绸布,上写着:“为防止被盗丢失,暂埋在这里。王某某,1938年6月18日。 ”王某某是该村村民王某的爷爷,在1942年因病死亡。王某认为这是他爷爷的东西,应当由他取回,物归原主。而林某却不肯答应,认为这些东西是自家地基下面的东西,应当归他所有。

  两人各执一词,闹到了村委会,目前,该村只得将黄金和银元暂时保管,那么这些尘封的“财宝”,到底归谁所有呢?

  法官答复:这些被尘封多年的黄金和银元等物品,不能由村委会进行处置,也不能归林某所有,而应当归还给王某。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 ”由此可以看出,埋藏物有所有人的,由所有人或所有人的继承人取得该埋藏物的所有权。这些黄金和银元等物品的所有人是非常明确的,所以这些物品的所有权应当由王某某的继承人王某依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