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7月19日上午,山东临沂市中院就“徐玉玉”案中7名被告人陈文辉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公开宣判。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6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临沂中院就该案答记者问的情况来看,主犯陈文辉之所以被判无期,依照“两高一部”去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诈骗案件司法解释,进行了从严惩处罚。那么,发生在去年8月的诈骗行为是否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有哪些考虑因素?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背后有可能暗含哪些考量?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

  去年12月,“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该从重处罚。

  洪道德告诉记者,法院在判决时参照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问题,“刑法中有‘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学界目前认为这种原则不适用于司法解释,因为司法解释本身不是立法,只是对现行国家法律在适用方面的说明和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只是针对国家立法来讲的,所以虽然这个案件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6年8月,司法解释12月对外发布,但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无论是何时发生的罪行,都要以司法解释作为判定的依据。”

  对于影响诈骗罪量刑的因素,洪道德称,在我国诈骗罪不完全按照数额来判定,还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该案中案件事实证明,徐玉玉的死亡与学费被诈骗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诈骗行为造成的后果来看,完全符合数额加情节的考量,“诈骗罪本身就是有无期徒刑的,该案并没有破格处罚。”

  那么,法院对主犯判处无期徒刑背后可能有哪些考量?

  洪道德分析称,这背后可能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目前电信诈骗类犯罪非常常见,通过依法从严惩处可以达到遏制犯罪的意图;此外案件量刑也考虑到了社会大众的感受,“一方面有很多电信诈骗的受害人损失无法挽回,同时社会对徐玉玉案也非常关注,这其中包括对徐玉玉的同情和对犯罪行为的憎恨”;另一方面,案件在量刑中可能也考虑了徐玉玉本人的情况,“从被害人家庭和本人的状况来说,被诈骗的这笔钱非常重要,是上学用的,甚至可以说是徐玉玉的命根子。从这些因素来说,判处主犯无期徒刑是说得过去的。”

  编辑:刘恩峰 艾峥  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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