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16481214-4

  法定代表人:

  牛群元

  执行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民四初字第39号

  立案时间 :

  2017-03-13

  案号:

  (2017)鲁05执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光辉借款本金9429416.1元,支付2013年11月17日前的利息120.6万元,并以9429416.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支付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1月6日的利息。

  二、被告李玉明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六户支行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被告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六户支行的上述第三项判决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被告李玉明的上述第二项判决债务及被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六户支行的上述第三、四项判决债务应扣除原告马光辉在被告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六、被告李玉明、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六户支行在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马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80元,由原告马光辉负担5877元,由被告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李玉明负担42102元,由被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六户支行负担4210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李玉明、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六户支行共同负担。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六户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