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区道路两侧突现千余辆绿色的“酷骑单车”,不少车辆摆放之后,由于缺乏管理,被风吹倒在路边。记者从城管部门获悉,这些单车系某公司私自投放,没有设立相应的服务机构,也未办理任何手续,该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目前,相关该公司已承诺撤回投放的单车。
20日下午,在莱山区黄海路,路边一排“酷骑单车”被海风吹倒了大片,与周围整洁的城市环境极不相配。“昨天早上出家门的时候,这些车就已经被吹倒了,到现在也没人管,太影响形象了。”市民郭先生说。
据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市区内只有公共自行车管理中心运营的公共自行车项目属于政府投资、正规运营的自行车类公益项目,“酷骑单车”系某公司在烟台私自投放。经查,相关公司投放车辆并未办理任何手续,也未设立服务机构,导致车辆出现调运不合理、缺乏管理等问题。
上网检索,记者发现“酷骑单车”已成为舆论热点,在各地媒体报道中,用户押金难退、客服长期占线并被挂断、邮件无回复等问题反映比较集中。天津北方网的《酷骑单车违规占路?综合执法:需办手续》报道显示,当地城管执法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市民举报的共享单车确有乱停放行为”。目前,烟台城管部门已与相关公司取得联系,经过沟通,公司已承诺撤回在烟台投放的“酷奇单车”。
面对“绿皮”自行车,市民们看法不一。家住莱山区天合城的袁俊说:“烟台市现有的公共自行车基本能满足市民的需求,投放‘酷骑单车’用处不大。”而家住芝罘区幸芝里小区的周荧建则认为,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行业是件好事,但应与相关部门沟通,并采取手段保障调配、合理运营,如果投放后不加管理,就是为市容添乱。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摘要)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摘要)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胶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