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山东保监局关于英大财险潍坊中心支公司严重妨碍监管监察恶性事件情况的通报》中所说,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因此,英大财险潍坊中心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这起‘窃听’事件的主要负责人和参与者,应当受到调离、降职甚至撤职的处罚。”李淮明说。
该窃听行为也可能涉嫌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旦认为窃听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淮明表示,“相关人士具体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要看保监局是否将此事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若不移交,便只是行政处罚。”
李淮明认为,对非法窃听应加大法律制裁力度,以儆效尤。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亮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英大财险公司相关人员窃听对抗的是主管部门行政检查,后果影响相对较为严重。”
除了英大财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以窃听手段对抗行政检查外,近年来在国际政治领域、国内纪律检查领域的监听、泄密案件也时有发生。李淮明表示,相关部门在检查执法等过程中需更加重视保密工作。
在此起“窃听风云”事件中,山东保监局的通报称,是在“该公司提供的检查人员工作场所”发生的。对此,李淮明认为,除了现场检查外,检查人员专门的工作场所不能单纯靠被检查单位提供。“可以选择不受被检查方控制的地方进行检查工作,如果工作场所无法选择,谈话前应进行详细检查,或者在检查后选择另一处保密性强的场所,再进行讨论决议,以防泄密。”李淮明说。吐槽网友炸了:智商感人!
被台风吹拂秀发的大和尚:时间紧,任务重,来不及买窃听器,甚至来不及买质量好的胶带了,公司统一采购的胶带是中标单价为20元,实际的供货是路边2元店的品质,领导后悔不该在胶带上弄钱。
文文文文文文林:就这智商还窃听呢
面-拉-牛-肉:真正的黑科技,服!
炸鸡总监:电影里不是这么演的,泡泡糖都能粘枪。
振振振张:有余则成的心,没余则成的脑子。
C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bL:你们就不能买一个窃听器?也不会太贵!
商君博良:这种间谍在电视剧里活不过半集!
大嘴发言人:笨得结实,笨到相当的程度了。
程天之羽-:还不如找个人藏桌子底下呢。当然,就这个智商,藏下面的人因为睡着了打呼噜,被当场揪出。
链接:英大财险前科不少
英大财险是一家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其于2008年10月28日获准开业。潍坊中支则成立于2010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杨清明,涉事的副总经理鲁文涛于去年9月20日被任命。
英大财险此前曾因违规问题被监管部门多次处罚。如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英大财险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因存在将销售业务挂靠在与实际销售人员不符的个人代理人名下提取佣金,并将佣金最终支付给实际销售人员的行为,被吉林保监局罚款2万元。英大财险辽宁分公司也曾被辽宁保监局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因是2011年经营期间曾虚列绩效工资套取资金160.49万元。为何铤而走险
恶意监听事件总能吊起公众的胃口,这种做法既违反了相关法律,又触及了道德底线。剖析背后成因,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是一方面,一些保险企业内部企业文化及保险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严重缺失又是另一面。
长期以来,一些职业经理人只是把保险企业作为一个实现个人抱负和价值的平台,甚至是徇私谋利的后台,而把为股东和投资者创造价值的初衷抛之脑后。还有一些职业经理人在保险企业内部宣扬成王败寇的自然法则,督促员工惟保单数量、保费规模是图,为此不惜违反市场规律、挑战监管容忍底线。
监管部门此次对英大财险进行全行业通报,业务违规还是其次,关键是对英大财险这种窃听的做法极为震怒。在《通报》中,山东保监局强调,作为一个国有金融企业的高管、员工,采用这样严重失当的手段对抗监管检查,其需要对自身职业操守、公民道德、法律意识进行认真检省。
“在被罚款的同时,监管部门甚至有可能取消其在山东市场开展业务的资质。”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来源:都市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