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上班路上被撞,现在人去世了,单位想把责任撇干净,我必须给女儿讨回公道。”纪先生悲愤地说,女儿上晚上12点的夜班,担心走夜路不安全,晚上8点从家出发,途中不慎被撞身亡,单位并未按“工伤”给予赔偿,纪先生一怒之下将单位告上法庭。

  小纪今年19岁,在一家纺织厂上班,工作为三班倒,隔一段时间便会轮到她上晚上12点的夜班。纪女士从小怕黑,更别提一个人走夜路了,因此当轮到她上夜班时,往往吃过晚饭8点左右,就从家出发去单位,然后在单位宿舍稍作歇息再上班。

  11月中旬,纪女士像往常一样吃过晚饭从家出发去单位,行至一路口处突发意外,被一辆突如其来的轿车撞出2米多,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这起交通事故双方均有责任,肇事司机给予一定赔偿。

  女儿意外身亡给了家庭严重打击,纪先生悲痛交加一度病倒在床。直到女儿后事办妥,纪先生来到女儿生前单位,索要死亡赔偿金,却遭到单位拒绝,称其不属因工死亡。为此,双方争执了一个星期,拉横幅、发朋友圈,各种方式都用了,最终无奈纪先生将女儿单位告上法庭。

  纪先生找到单位员工陈某,为女儿作证,证实其工作期间,在上夜班时经常早到,到后一般在宿舍休息,单位门口的进出监控处,也可以证实这一说辞。认为纪女士从家中出门就是为了去工厂上班,主观目的具有正当性,这起事故应属因工死亡。

  该单位负责人称,提前到工厂宿舍休息应是女工本人的一种自觉、自愿行为,并非工厂的强制行为。经对多名证人调查,工厂对上下夜班的女工只是规定必须于晚上11点半交接班,纪女士应值当晚12点的工作班次,除此并无特殊规定。

  纪女士发生车祸的时间是当晚8点左右,并不是正常上下班的时间,她去工厂的目的是到宿舍休息而非上班,且纪女士发生事故路段并非其上班的必经途径,单位据此认定纪女士不属因工死亡。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发这天,纪女士正值夜间24:00至翌日7:00班次,她于晚饭后8点多前往工厂宿舍休息,事故发生的地点并非其去工厂的必经路线,不能确定其主观目的是去单位工作,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得知审判结果,虽然纪先生仍然心有不甘,却证据链不全,也只能接受这一现实,与单位协商赔偿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