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天济南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剑、李娜、李双坚、童慧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剑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自原籍来到济南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

  王剑找到被告人李娜,向其提供数张他人身份证,由李娜分别在济南市市中区、历城区、历下区注册了济南健群工贸有限公司、济南鑫垦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孔源矿产品有限公司、济南厚晶实业有限公司、济南益福矿产品有限公司、济南盈进矿产品有限公司等6家空壳公司,用于接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租赁济南市市中区万达广场C座2012室作为作案地点,购买了打印机、刻章机等作案工具。

  王剑于2015年4月雇佣被告人李双坚负责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购销合同;同年6月雇佣被告人童慧总负责传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期间,上述6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02份,价税合计3.611200429亿元,涉及税款5652.438432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剑、李娜、李双坚、童慧总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被告人王剑、李娜、李双坚、童慧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剑、李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李双坚、童慧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这次庭审进行了近6个小时。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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