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该条例设置了总则、规划、建设、运行保障、综合管廊、档案信息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围绕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解决道路重复开挖和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等问题,将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制化。今天,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对该条例进行表决,通过后将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立法筹备

  邀请专家学者研究论证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草案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认真汇集整理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在市北区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区相关部门和部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之后,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就修改初稿书面征求了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意见。 8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部分法制咨询委员、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以及勘察测绘、能源设计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就有关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再次进行研究修改,提出了修改建议。 8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七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城建环资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审议修改

  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桂芹在作“关于《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关于法规名称、总体内容和体例结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法规的立法目的是强化对地下管线的管理,主要规范管理活动,建议修改法规名称以与内容相适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草案内容较为繁杂,部分内容与上位法重复,有些内容属工作要求或者技术规范,建议精简。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删除部分与上位法重复以及缺乏必要性的内容。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地下管线种类繁多,其管理涉及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业管理等诸多部门,有必要加强协调管理,明确牵头部门。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以现行地下管线管理体制为基础,对草案作出修改:一是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在总则增加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是强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地下管线管理中的职责,将草案第四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统筹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三是强化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活动的审查把关,在草案第十七条中增加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

  管线规划应统筹考虑未来发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下管线责任单位作为直接管理使用管线的单位,其在草案中的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建议修改。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为:“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线的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