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下管线规划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起重要作用,是地下管线建设和安全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建议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要求。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两款,规定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未列入年度计划不得占路挖掘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因地下管线建设导致道路反复开挖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建议条例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加强计划管理,强化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协调性和刚性,在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 ”“未列入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二是要求建设道路时地下管线同步建设或者作规划预留,将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将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规划红线。 ”三是严格管线施工占用、挖掘道路的要求和管理,将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严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施工时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

  住宅小区地下管线纳入法规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住宅小区内的地下管线是城市地下管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一并纳入法规进行规范。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已将住宅小区地下管线纳入法规调整范围的基础上,对地下管线工程作进一步明确,据此将草案相关内容修改为:“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同时,在“建设”一章中也增加了一并办理施工许可的要求,并增加规定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 “统筹主体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协助和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相关条款中关于废弃地下管线一律予以拆除的规定不尽合理,建议修改。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地下管线,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废弃地下管线,应当结合相关工程建设予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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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条款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缴纳掘路修复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燃气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警示带。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老城区在地铁建设、大型河道治理、旧城成片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当推行综合管廊建设。(记者 于顺 通讯员 方芬)

  来源:青岛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