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鼓励自愿认罪提高司法效率

  在昨天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两年的改革实践证明,速裁程序试点很有必要,成效明显,对于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分类处理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试点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周强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都不能定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获取确实、充分证据的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在办理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时更是如此。为适应证据高标准的要求,防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需要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周强说,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方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可用速裁程序案件扩至三年以下刑期

  周强表示,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根据刑事被告人认罪与否、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等情况,探索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依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在纳入试点的城市,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速裁程序从稳妥审慎的角度考虑,此前对试点案件范围限制较严,主要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11种犯罪或单处罚金的案件。各地普遍反映,案件范围相对偏窄,不利于充分发挥速裁程序的制度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