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方心思用尽,仅赚得合法利息

  原来,王某经营着一家机械设备厂,平时也兼营放贷业务。为防止放出去的贷款“打水漂”,王某从一位“高人”处获得一条“妙计”,即贷款时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财产,先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一份,再以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作为交易标的,虚构一份买卖合同。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借款,便可以买卖合同为名,顺理成章地要求借款方履行买卖合同。而如果借款方拒不交付财产,则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买卖合同的价款。

  2014年初,急需借款的唐某看到放贷的广告后,便联系到王某。王某询问唐某有无担保财产,唐某说可用房产抵押,王某便同意借款。借款当天,王某先要唐某及其妻子出具了一张借据,又与两人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到期后,唐某未能按期还款,也拒绝交付房产,于是便有了这场官司。

  王某盘算,如果唐某按时还款,这单高利贷的生意便赚了;如果唐某到期不能还款,也不交房,就以房屋买卖合同之名起诉唐某,要求其交付房产或返还20万元的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仍可赚不少钱。

  但他的如意算盘只是一厢情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只是为保障原告债权实现而虚构的一纸合同,被告也没有履行此合同的真实意愿。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此外,关于双方争议的借款数额,《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因此,法院判决唐某及其妻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焜 通讯员 安兆宝 赵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