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到了款但未见到钱

  闫乾坤后来了解到,从臧林峰处贷款出问题的并非他一人。南鲁镇李堂村村民刘启平,因做生意需要,于2011年3月经中间人介绍通过臧林峰贷款30万元。

  提交贷款所需各种证件后,刘启平始终未等到银行的调查人员。“几天后他(臧林峰)直接让我带着担保人去信用社取贷款”,刘启平称,“当时银行让我办了一张卡,办好后臧林峰说他替我操作,就把银行卡要走了,后来又说卡先不给我了,信用社转账需要几天。”

  刘启平认为臧林峰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但之后他多次找到臧林峰,后者均称钱还没转过来。至今,刘启平也未见到这笔30万元的贷款。

  2014年2月23日,成武县信用联社将刘启平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偿还26万余元借款及利息。刘启平又去找臧林峰,“他说贷的款让他们挪用了,用于信用社将要出现的不良贷款和应急利息”。

  2014年6月24日,臧林峰又给刘启平出具一份书面说明,上面写着“用刘启平30万贷款归还马庙村马进秋贷款30万元”。刘启平了解到,有人替他还了4万元贷款,“不是我还的,我也不知道是谁还的”。

  成武县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对刘启平贷款案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刘启平在法庭讲述了前述贷款经历,至今未见到30万元贷款,“原告从贷款到现在也一直没向我催要过该笔借款”。

  刘启平出示了臧林峰给其出具的欠条等书面证据。

  法院认为,刘启平辩称自己没有实际使用该笔借款,而是被臧林峰所用,自己不应履行偿还责任,但他认可原告将30万元汇入其账户,刘启平将银行卡交给臧林峰使用,臧林峰给其出具了欠条,这仅能证明刘启平与臧林峰之间有借贷关系,并不能免除刘启平偿还原告借款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刘启平偿还原告本金26万余元及利息,另3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刘启平追偿。

  刘启平对法院判决不服,仍认为自己没用这笔钱、不应当偿还,但他并未在15日之内上诉。对此,他称自己不懂法,不知道可以上诉。

  和刘启平情况一样的还有南鲁镇鲍田庄村民鲍春雷。2013年6月23日,鲍春雷通过臧林峰贷到9万元,“臧林峰卡住贷款的发放卡迟迟不给我,后来告诉我说信用社内部使用一下这笔资金用于周转,保证在7月10日前给我”。臧林峰也给鲍春雷写了一张“借条”:“今借到鲍春雷现金玖万元整,7月10日前还。借款人:臧林峰”,落款日期为2013年6月23日。

  南鲁镇范张庄村民范伯燕、北村村民刘振营、鲍楼村村民鲍加全也各通过臧林峰贷款9万,因与鲍春雷相同的原因未能拿到贷款,均被告上法庭,并被判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