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旅游时代的到来,人们节假日越来越倾向于到风景名胜区放松身心,而各种不文明行为的出现也让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保护、长远规划等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2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人人都有义务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据了解,在此前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从报批程序上看,风景名胜区可分为国家重点、省级、市县级三类,条例则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针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常常遭受人为破坏,此前的相关条例对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出要求,需要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但本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而且,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方面,要求也更为严格。要求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包括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等一系列内容。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当地居民、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二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等

  此前,为了让城市更加“显山露水”,济南市相关部门曾提出推进开元寺入口等周边环境提升改造,针对鱼翅皇宫建筑群等严重影响山体风貌景观的建筑加快方案的研究等一系列措施,加快推进大千佛山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本条例中对于景区的保护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水库、铁路、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也必须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进行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除了这些大工程,在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从事影视拍摄活动等一系列活动都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