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门票专营权不得出让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门票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风景名胜区内的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经营。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此外,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景观、景物,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超量接客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的处罚也更为明确和严苛。比如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刻字立碑、设立雕塑,采伐树木等一系列活动的,除了要进行补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将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几年,景区承载量也是社会关注的话题,景区超载不仅容易造成游客滞留,还有可能引起大规模踩踏事件等。条例规定,有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以及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一系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日起,公众可以登陆山东政府法制网“政务大厅-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发送邮件至sdfzbyc@163.com以及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方式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