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

  是否属于故意杀人?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樊莲提起公诉。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樊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上,樊莲承认自己用长袜勒住车建民的脖子,但她表示自己并不想勒死丈夫。“我只是想吓吓他。我有4个孩子(大儿子是樊莲与其前夫所生),其中3个还没有成年,所以肯定不想自寻死路”。樊莲说,车建民的死亡属于“意外。”

  樊莲的辩护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向前认为,樊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从主观上看,樊莲没有剥夺车建民生命的故意,两人是夫妻,共同生活了十几年,还是有夫妻感情的。从樊莲本人品行上看,她平时为人和善,是一个责任心很强的女人。樊莲没有故意剥夺车建民生命的动机,也没有为此做任何的准备。

  吕向前认为,樊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樊莲由于过失才造成了丈夫的死亡。从主观上看,当时樊莲只是想制止丈夫的家庭 暴力非法侵害,想逃离他。一个女人身单力薄,无法抵御身强力壮的男子,樊莲是疏忽大意造成这个结果,她随后迅速逃离现场,是因为怕车建民醒来继续进行人身侵害。

  公诉人则认为,作为一个成年人,樊莲应该清楚用长袜长时间勒住人的脖子的后果。樊莲到了溪角派出所后,也对警方说车建民没有接电话,她担心车建民是不是已经死了。可见,樊莲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是有认知的。因此,樊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丈夫是否有过家暴?

  樊莲还说,车建民多次对她使用家庭暴力,为此,她多次向派出所反映过,但车建民并没悔改。吕向前说,樊莲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实施犯 罪行为属于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才不得已采取的“以暴制暴”,是家庭暴力和长期虐待所致。车建民对引发犯罪具有严重过错,才导致樊莲失去理智造。

  开庭前,吕向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通知两人的大女儿(17岁)出庭作证,以证明其父亲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

  公诉人认为,证人尚未成年,让其在公开开庭场合指责自己的父亲,对她可能会有不好的影响。公诉人希望这一问题留待庭后由法院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