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办法》中增设了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条款,将参试退役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还加大了优抚对象就业优待力度。

  亮点 参试退役人员纳入医疗保障

  据悉,山东是兵员大省、优抚大省,截至2015年底,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6.7万人,占全国总数的1/10,是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数量最多的省份。

  《办法》对于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参试退役人员医疗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死亡和残疾抚恤工作程序、优待服务范围等问题,通过立法予以明确。不仅增设了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条款,还解决了当前优抚工作精神激励偏软偏弱等问题。《办法》规定:“参试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参战退役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意味着参试退役人员不仅与参战退役人员享受同等生活补助待遇和住房优待,而且享受参战退役人员同等医疗保障待遇,将惠及参试退役人员1.42万人。

  记者注意到,《办法》加大了优抚对象就业优待力度。规定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烈士子女、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抚恤优待对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抚恤优待对象。

  同时还建立了优抚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机制,对政府兴办的优抚医院、光荣院(含敬老院内设光荣间)为优抚对象提供治疗、集中供养、巡诊医疗、轮流休养等服务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作出规定,为优抚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提供了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