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名称不得含有

  汉语拼音、英文、阿拉伯数字等

  据了解,学校名称中的学校字号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其中公办学校一般应体现公办性质和学校所在具体位置,并且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

  学校名称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误导甚至欺骗的;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代称;汉语拼音及其缩写、英文及其缩写、阿拉伯数字;与本市已被撤销不足三年的学校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据介绍,设立学校,应当依法申请核准和使用名称。未经核准的学校名称不受保护。学校原则上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同本市行政区域内已依法设立的学校重名。县(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学校一经批准,批准的学校名称即为其法定名称。学校在制作印章、校牌、校徽及招生宣传、发文、信函等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以批准的名称为准,不得随意增减、变更文字。

  济南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市教育局与市编办共同起草,是为了加强济南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提高规范化水平。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5月16日前可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济南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联系电话:66608983、电子邮箱:fzghc41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