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名称应由“行政区域名、

  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依次组成

  对于学校名称的规范格式,《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学校名称应当按照设置审批权限或隶属关系,由“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三个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义务教育阶段设在市辖区的学校,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区行政区域名(市直属学校不添加)+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设在县(市)的学校,应按照“县(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设在乡镇的学校,一般应体现乡镇行政区域名。

  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校,应按照“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

  企业或高校办的中小学校,可按照“举办单位名称+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

  按照要求,学校类型的规范名称如下:普通中小学校根据其所属学段,分别称为“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其中“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可以分别简称为“初中”、“中学”、“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可以简称为“学校”。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各类学校原则上不以“中心”作为学校名称后缀。

  另外,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其中文名称前应冠以“济南”字样,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