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有媒体报道温州出现了2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又要花几十万元“延期”的新闻,引发热议。其实早在2009年,山东青岛黄岛区的5000多户居民就已遭遇过这种“撞限”困局。一方面《物权法》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无偿续期。7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交纳标准是什么?向哪个部门交钱?带着这些问题,样哥进行了打探。

  文丨吕秀才

  样哥注意到,这两条热议的新闻时隔7 年,政府部门的回应却如出一辙: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细则。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为住户办理延期手续。而这些说法显然与《物权法》相矛盾。因为自2007年7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这个“自动续期”的规定仅是过于笼统,并未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在续期时使用权人是否再需要支付费用这一关键问题,目前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工作人员称,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具体细则,而由于上位法缺失的问题,地方无法出台相关法规。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曾建议,尽快对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期满后处置办法的法律进行修订,予以明确。应当以“到期后自动无偿续期”为原则,确系由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情况亦要按当时的市场价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