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

  环保部门可抽测机动车排放状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资源配置和交通信号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鼓励单位及个人购买和使用小排量、低能耗的机动车以及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逐步对公交车辆、出租车以及其他客运、货运的运输车辆进行升级,推行使用清洁能源。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放状况进行抽测;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排放状况进行抽测。经抽测排放不达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及时维修并进行复测。

  ◆排污重点——

  确定并公布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本市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市大气环境容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