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11省市机动车实施国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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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14日,环保部会同工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其中明确,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有分析指,更严格的燃油限值对于不少国内乘用车企业尤其是自主品牌汽车企业来说,将面临严峻的考验。这或将激励国内车企采用更加先进的发动机技术、促进新能源技术的发展,而这对车主来说无疑是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