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排除善意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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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月1日起实施。

  新司法解释将有关侵权人获利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侵权人。在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时,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侵权人需提供相关账簿、资料。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

  若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在客观上提供了合法来源,且在获得该侵权产品时向销售者支付了合理对价,将被作为善意使用者予以排除。

  另外,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