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时限:生育后也可补登

  应在办理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到受理地进行登记;因特殊情况逾期三个月未登记的,经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应予以补办。为更好地提供卫生计生服务,一般应在生育前登记,并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

  便利:登记可托人代办,微信也能办理

  据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登记对象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其户籍地进行信息交流。登记生育机构为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居委会,实行首接负责制。

  今后,育龄夫妇办理生育登记时,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填写《生育登记承诺书(信息表)》,并对其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现场领取《生育服务手册》。生育后登记的,还需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为方便居民,山东提倡代理服务(托人代办),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主动向已婚育龄夫妇提供代办服务,主动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夫妻一方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受理地所属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办理。还可登录卫生计生互联网政务平台办事大厅或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

  山东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提供生育登记服务,严格落实免费登记的有关规定,严禁搭车收费或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