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进行事故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审查同意,以省人民政府安委会文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山东省负责批复结案并向社会公布。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