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看到,表面上“协商确定”好像很公平,其实很难避免“天价”出现。根本原因在于,双方的协商地位并不平等,患者方面有运送危重病人的刚需,救护车属于集中调配的特种车辆,尽管患者当时处于非急救状态,但患者家属出于对病人的担心,在用救护车转运病人上的议价能力显然偏弱。倘若缺乏配套的基础价格、收费明细与议价规范,协商定价就容易流于表面,甚至沦为事实上的“单方定价”和“漫天要价”。

  公益性是救护车事业发展的前提。中央出台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从改革方案设计、卫生制度建立到服务体系建设,都要遵循公益性的原则。这就意味着,拓展救护车的各项业务,要把公益性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