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周某某所在单位某某有限公司没有发现笔记本电脑丢失的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捏造损害自诉人名誉的事实,并以此为内容先后在自己的网站及百度帖吧发表文章九篇,同时以短信的方式通知自诉人的亲友及同事对上述信息上网浏览,还通过信件、材料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散布上述虚假信息,现虽无确凿证据证实上述九篇文章的网上阅读次数即为实际被点击、浏览的次数,其行为属于多次散布诽谤信息,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构成诽谤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被告人舒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