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公共区域

  用地桩地锁“圈地”

  停车收费标准将按照城市旅游景点、商业聚集、机场、车站、港口、医院等区域高于其他区域,白天高于夜间,政府定价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的原则进行定价。对主城区外围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和各旅游集散地对换乘的小型机动车实行优惠收费政策。 

  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将由招标、拍卖及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占用道路等公共资源的公共停车场所获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区(市)财政统筹使用。青岛市还鼓励城市停车管理企业连锁经营、规模化经营,培育专业化、规模化停车管理企业。允许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城市停车设施经营。 

  办法还规定,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