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粮食储备能力上,强调按照国务院要求、全省总体布局和当地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优化地方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完善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提高地方储备粮监管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

  在加强粮食流通能力上,强调制定实施山东省《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在全国率先建成与全省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的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体系,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加强产销协作,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和粮食市场监管,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在加强粮食安全保障措施上,强调建立粮食安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涉及粮食安全的生产、流通、储备等重大问题,加强对各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督促检查,并定期进行考核,同时,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要求各设区市政府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山东17市市长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主要有8项。

  一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二是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三是管好地方储备粮,确保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四是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五是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六是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七是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八是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同时,为确保市长责任落到实处,《实施意见》要求各设区市政府将粮食安全市长责任细化分解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并加强督促检查。

  作为《实施意见》附件一并印发的《山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共11条,明确了粮食安全责任考核的对象、组织、步骤和原则,并对考核内容、评分办法、实施步骤、结果运用、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作了规定。重点对各设区市政府在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6个方面的工作进行考核。

  意见要求,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约谈该设区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