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12月28日讯(记者 王宗阳)大众网记者今天从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济南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再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目前此标准严于国家法规,在全国各城市中也是时限最长的。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的原法规,是2001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政设施呈现出了建设速度加快,设施总量增加,管理内容不断丰富的态势,对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新出台的《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共十章79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维护与管理、城市道路管理、城市桥涵管理、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管理、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法律责任等。

  在“史上最严禁挖令”的背后,也必须要有更加专业的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对此,《条例》规定 “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纳入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因为随着城市道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及其它设施越来越多。《条例》对其管理做了明确规定: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作为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规定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综合管廊、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道路等方面的内容,同时特别强调编制时应当优先考虑综合管廊敷设模式,预留地下道路的空间(第九条、第四十八条);其次,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设置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此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