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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小贴士

  一、相关党纪处分规定

  (一)2003年12月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第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