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认真调查并依照规定程序,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分别给予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浮山管理处分管负责人、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负责人、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市北区浮山新区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阜新路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林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市北区城市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和该局城市管理科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分别对浮山管理处安全保卫科和市城市园林局办公室2名工作人员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市北区浮山新区街道办事处、阜新路街道办事处和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约谈,责令作出深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