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5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辉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一案,并当庭进行宣判。认定被告人李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人李辉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李辉委托的辩护人在庭前会见了被告人李辉,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开庭前,召开了有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12月15日上午9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有关证据,被告人李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李辉作了最后陈述。10时3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11时25分,继续开庭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14时50分许,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民警沈成磊及同事二人为破获盗车案,摸排至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与福河路丁字路口时,发现被告人李辉正驾驶盗窃的长安牌面包车前行,遂驾车跟踪。被告人李辉下车后欲转身逃跑,沈成磊等人上前亮明警察身份,实施抓捕。被告人李辉抗拒抓捕,激烈反抗,市民王某某上前协助。期间,被告人李辉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尖刀,朝正抱住其腰部的沈成磊左侧颈部猛刺一刀。沈成磊被捅后仍牢牢抱住被告人李辉,被告人李辉又持刀朝沈成磊后背、腹部连续捅刺数刀,致沈成磊左颈动、静脉断裂死亡。

  法庭还查明了被告人李辉分别于2015年5月22日、24日,抢劫被害人宫某、邢某二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10余元的犯罪事实;查明了被告人李辉于2015年5月期间,在芝罘区幸福路、莱山区万象城小区等地盗窃作案13起,其中入室盗窃五起,盗窃款物价值人民币52750余元的犯罪事实。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告人李辉曾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教育改造后,仍无视法律,一个月内连续持刀实施抢劫、盗窃犯罪十余起,被抓捕时持刀杀害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其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疯狂、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归案后无任何悔罪表现,必须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辉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告人李辉的亲属,被害人沈成磊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人士共92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