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济南市将在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条例》对市民最讨厌的问题井盖、马路拉链等市政设施问题,有了更严格的规定。
对市民反感的城市道路刨掘占用和“马路拉链”的问题,此次《条例》有针对性地提高了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道路的挖掘期限要求。
现行的《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仅规定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条例》提高了限制道路挖掘的年限,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
济南市东西大动脉经十路则是真正实现了十年不开挖的一条路,2004年实现全线通车,经过10年后,在2014年5月时,因凤凰路工程地下管网“穿越”经十路的需要,而首次开挖。不过,济南市民还是能见到修完不久又扒开的路,今年,趵突泉北路、解放路相关管线单位施工时就出现了重复开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