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僵持之中,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突然想到其与原告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互加过微信,并向法庭提交了手机中的微信记录。法院发现,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在被告装饰公司的施工期间内,原告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在微信“朋友圈”内发过“全新的办公环境”“新办公室”等照片进行炫耀,以上照片与被告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互相吻合。
最终,槐荫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机电公司的本诉请求,并支持被告装饰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告机电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机电公司的上诉,维持槐荫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