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世俗潜规则” 老人索要“带孙费”

  我只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让儿子和前儿媳知道抚养子女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给带孙费既是对我劳动的尊重,更是一种知恩图报的表现。

  杨金美越想越气,凭什么自己出钱出力带孙子,还得忍受儿子的埋怨。2015年5月5日,她一怒之下将儿子潘帆、前儿媳方晴告上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两人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30日她抚养两个孙女所支出的33600元“带孙费”。

  2015 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杨金美向法官阐述了她上诉的原因:“我虽然是两个孩子的奶奶,但没有抚养两个孩 子的义务,也不是他们的监护人,我只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让儿子和前儿媳知道抚养子女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年轻人不应该有老人就该带孙子的观念,也应该 认可我们老人付出的劳动。给付‘带孙费’既是对我劳动的尊重,更是一种知恩图报的表现。”方晴却辩称:“原告是我的前婆婆,她确实一直帮带孩子,可作为孩 子的奶奶,照顾孩子也是应该的,如果这都要给钱,那是不是天底下所有亲人之间的照顾和帮助都要和利益挂钩?如果我给了钱,以后孩子出了问题,我是不是可以 向其追责?”方晴还与婆婆算起了“经济账”,她指出杨金美所说支出的抚养费33600元不是事实,在那段期间,她每月也都支付抚养费(每人500元)给潘 帆。不过,对这一说法方晴没能提供证据,潘帆对此也予以否认。

  然而,潘帆却表示认可母亲的诉讼请求。他还指出,自从2007年以后,他和方晴两人因为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这么多年两个孩子一直是由父母照顾。

  最 终,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 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还认为,老人向子女收取“带孙费”是合法的。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告潘帆、方晴对两个孩子负有 法定抚养义务,而作为奶奶的杨金美对两个孙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其为维护潘帆、方晴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在两人外出期间代为抚养且支付了必要的抚 养费,有权要求潘帆、方晴偿还为此而支付“带孙费”。

  2015年7月14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结合两个孩子的实 际需要、生活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情确定潘帆、方晴每月共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共计24000元, 每人承担12000元,判潘帆、方晴各支付12000元“带孙费”给杨金美。

  2015年9月5日,杨金美告诉笔者,儿子潘帆现在一个人过,因为要工作,不可能照顾两位孙女,他们老两口还要继续当“免费的保姆”。不过杨金美还是很欣慰,至少她给儿子和前儿媳上了一课,教会了他们责任与担当,前儿媳也表示,以后会多关心孩子。 (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