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8岁的刘女士与大自己8岁的宋某相识恋爱,于2006年生下一个男孩,2010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刘女士称宋某在争吵时使用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于是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法庭上,双方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对共同财产和债权5万元的处理意见也不一致。刘女士请求将儿子交由她抚养,宋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为止。而被告称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儿子要由他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儿子18周岁。

  双方有共同财产和债权5万元,其中2万元借给了被告的哥哥,3万元由原告保管。对于这些财产,刘女士要求对半分,而宋某要求全部归他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