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须对企业高管收入全口径监管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认为,在此次改革中,规定了企业高管的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但其薪酬除了这三部分外,还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包括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

  “要堵住改革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就必须统一监管规范好三项工资和其他福利性待遇这两部分,实现全口径的监管。从而使国企负责人的激励约束机制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更好发挥功效。”苏海南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许光建表示,除职务消费外,长期形成的国企高管的隐性福利也需要在这次改革中进行规范。“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国企高管的因公接待、出行和职务消费等问题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规范。未来,国企可参照机关公开‘三公经费’的方法,公开其高管的消费和福利收入。”

  同时,许光建也表示,除组织任命的高管,一些具有竞争性质的企业,选聘市场化的管理人员,其工资待遇还应当给予董事会更大自主权。“但有一条,就是福利待遇拿到台面上说清楚,一是一,二是二,规定了,就不能再有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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