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办法劳动者可举报 用人单位最高罚款2万元

  记者查阅有关资料获知,截至目前,山东省关于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相关规定只有《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记者从山东省安监局获悉,对于违反《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企业单位,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根据办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违反办法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文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