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证据分赃跑路 落入法网终获刑罚

  在于某的车上,三人才发现抢劫的现金为15万,而不是45万。三人将现金均分之后,将作案用的匕首、衣物分别予以抛弃或埋藏,后于某联系一出租车连夜将叶某、曹某送至青岛,后叶某随曹某逃至北京,曹某在北京隐匿,叶某在北京短暂停留后,逃往福建厦门隐匿。此案在当地引起较大影响。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分别在北京、厦门、临朐将三被告人一举抓获归案。

  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金融机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对三被告人均应予刑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银行或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犯抢劫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判处叶某、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对三被告人并处适当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