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工作人员和律师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案件一审原则上应引入陪审员……近日,最高法和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出细化规定。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于5月启动,将在包括山东在内的10个省区市的各5家试点法院开展。我省的5家试点法院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章丘市人民法院。
资格:七类人员不能或不得担任陪审员
根据实施办法,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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