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还有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实施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和陪审工作实际,确定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3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陪审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也可以将人民陪审员名额设定为本院法官员额数的5倍以上。

  案件:三类案件一审 原则上应引入陪审员

  实施办法指出,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是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二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三是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以上案件中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参审: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 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根据实施办法,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开庭前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

  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

  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并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